

| 标 题: | 户口迁入 |
| 日 期: | 2023-08-03 16:11 |
| 编 号: | LM20230881363 |
| 办件分类: | 反映要求 |
| 内 容: | 本人于2012年入伍,2016年左右因部队有关要求注销户口,2018年转业后户口落于芙蓉区文艺路派出所集体户口,本人为家庭独生子女,是否可以依据湘公发〔2023〕2号第二十九条“2016年2月3日后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,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”要求,从城区迁入浏阳市官桥镇新元村,否则子女无法迁回原户籍地。 |
| 处理状态: | 处理结束 | |||
| 答复内容 | 您好。根据《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》(详见如下网址:http://www.hunan.gov.cn/hnszf/xxgk/wjk/szfbgt/202012/t20201231_14098808.html)第二十三条和《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》(详见如下网址:http://www.hunan.gov.cn/hnszf/szf/hnzb_18/2023/202312/szfbmwj_98721_88_1urmmqrurrdbvpccutqhrmsteguugvmdqkupkguegktvspfmfnnccnmvnkhnueqhqrmmggscnsfp/202306/t20230630_29388838.html)第二十九条规定,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,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,凭居民户口簿,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。 根据以上规定,如果您是在2016年2月3日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,现可以按以上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;如果您是在2016年2月3日以前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,现不能适用以上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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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答复人 | 人口与出入境 | 答复时间 | 2023-08-04 16:47 | |
| 附件 | 无附件 | |||